自动化学院“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试行)
编辑:张超 审核:王美玲 发布日期:2019-12-03 阅读次数:
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以及实践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创新的热情,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设立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制(以下简称“实践积分”),并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活动与实践训练通识课的学分转换工作。
第二条 “实践积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课外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活动,按规定获得的实践积分。
第三条 积分认定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活动的范围包括:
(一)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知识竞赛获奖;
(二)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三)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作品和成果(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学术论文);
(四)学校开设的开放实验项目;
(五)学生寒暑期社会实践和大学生艺术团暑期排练等项目。
第二章 实践积分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各类学科知识竞赛活动的获奖者,根据《学科知识、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一),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五条 参加并完成结题的国家级、北京市级、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以及获得立项的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二),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六条 在校期间,以学校名义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或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学生,根据《公开发表作品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三),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七条 在校期间,有科技成果(产品、软件、课件等)和发明创造(设计、商标、专利等)产出或转让的学生,根据《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四),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八条 在校期间,参加学校开放实验课题,并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完成的课题,根据《开放实验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五),可获得相应积分。
第九条 在校期间,参加学校暑期社会实践、大学生艺术团排练等活动,根据《寒暑期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六),可获得积分。
第十条 同一类、不同成果可以累加得分,同一学生同一成果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积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积分,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实践积分可用于冲抵以下学分:
(一)可根据实践内容经申请冲抵“实践训练通识课”中科技实践、文化实践或艺术实践相应模块的学分。(每模块可冲抵2学分,模块类别视具体成果而定);被冲抵的课程模块,其成绩认定方法如下:
1.积分等于2分者,成绩记为“合格”;
2.积分介于2(不含)与4分之间者,成绩记为“中等”;
3.积分介于4(不含)与6分之间者,成绩记为“良好”;
4.积分大于或等于6分者,成绩记为“优秀”。
(二)可根据实践内容经申请冲抵“专业教育选修课”中的实践环节(课程设计)的学分,冲抵学分不超过1学分。被冲抵的课程模块,其成绩认定方法如下:
1.积分等于3分者,成绩记为“合格”;
2.积分介于3(不含)与5分之间者,成绩记为“中等”;
3.积分介于5(不含)与7分之间者,成绩记为“良好”;
4.积分大于或等于7分者,成绩记为“优秀”。
根据冲抵规则所获成绩与相应的学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对应课程成绩。